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9〕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