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到期失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到期失效】
镇政办发〔2020〕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有关 文件精神,支持房地产、建筑业等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 经营造成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由企业向属地政府申请,经属地政府同意后予以延期缴纳,同时 报市财政局备案,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疫情结束后,企业应主动、足额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 局、市财政局)
二、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 业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 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 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自 2020 年 2 月 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 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大型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房地 产、建筑业等企业同等享受。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 政局)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已经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 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阶段性调整为 4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降低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调整 为普通住宅多层 30%、高层 10%(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 不变)。尚未取得物业企业中标备案通知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物业企业标前备案后,即可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疫情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缴款比例由 30%调整为20%;对春节前拨付监管资金用于兑付工程款的,可延长 3 个月 归还。房地产企业复工后,在保留监管账户不可预见性支出的前 提下,可向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申请跨一个节点拨付监管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和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应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如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应尽快支付; 对受疫情防控影响,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经属地主管部门 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和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应 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按照工程交付时间节点进行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审计局)
八、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工期延误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 认定为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参建各方合同主体应将合同 约定的工期顺延。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 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造成损失或费用 增加的,按实计算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执行;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九、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房地产企业延期交付房屋的,结 合疫情防控措施对延期交付房屋的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根据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房地产企业的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十、对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延期交付、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能 及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购房者,教育主管部门视同在相应学 区拥有住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
十一、受疫情影响,挂牌成交的地块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 行,最迟可于疫情防控二级响应措施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 在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和二级响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 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 最迟可于疫情防控二级响应措施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约定时间交地、开竣工和缴纳出让金的,实施 疫情防控一级和二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入违约期。(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企业复工指导服务,优化升级建筑领域从业人员 实名制管理系统。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将建筑业企业在我 市纳税、支持疫情防控、参与慈善公益、开展应急抢险等纳入信 用评价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十三、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经向房地 产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成品房建设比例可按照 30%执行。(责任 单位:市住建局)
十四、项目审批实行网络办理或预约办理,涉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相关手续,试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对各类施工项目均实施不见面开标。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审可通过 数字化审图系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责任单位:市政务服 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十五、按照“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的原则,优化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将专项竣工验收、现场核实工作等
工作同时进行,实行并联并行、限期办结,同时建立完善规范高 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民政局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已明确 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未明确期限的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执行期内,如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28 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2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意见》,现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意见》?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推迟复工,人员实施管控,售楼处和中介机构门店全部暂时关闭,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巨大,给城乡建设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困难。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抗疫情促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有序恢复生产经营,实现稳定持续发展,发挥房地产业、建筑业稳定经济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意见》。

2.《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全文共20条,瞄准房地产、建筑企业因疫情延迟复工、线下销售渠道关闭造成资金链紧张的问题,从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明确土地出让支持政策、放宽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明确建筑企业支持政策等多方面为企业助力。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一是在土地市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纾困。《意见》明确,已

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出让合同、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期办理和延期缴纳出让金。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缴款、延迟交付、不能按期开竣工的,以及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商品房的,明确相应期限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15%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5%,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二是放宽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形象进度和预售资金监管。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提供可售房源担保的情况下按监管标准的50%实施资金监管,或以开发企业按监管标准全额出具银行保函的形式实施监管。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含公建配套),可释放重点监管资金的90%。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的工程量完成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部分实现25%以上投资。

4.如何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意见》要求,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质态,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开展政策预研储备,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鼓励房地产行业搭建网上销售平台,疫情结束后适时举办公益性房交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制定人才购房政策促进住房消费。

5.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有哪些支持政策?

建设项目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或工程合同不能按期执行的,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重新协商确定施工周期,严禁建设单位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增加费用。鼓励施工设备租赁企业防疫期间减免部分租赁费用。同时,要求国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减轻受困企业的负担。

6.《意见》的施行期限如何规定?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具体措施明确施行期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
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