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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捐赠教育事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捐赠教育事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5]113号 2005-6-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税发〔2016〕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财税局、各区财政局、地税局(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促进宁波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宁波市捐赠教育事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捐赠教育事业实施办法
二○○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

宁波市捐赠教育事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促进宁波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人对教育事业进行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捐赠特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受赠人捐赠款物,直接用于教育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中受赠人指各级各类学校、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教育)。
第五条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教育)指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以发展教育事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基金会、教育慈善组织、教育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六条 教育事业指下列事项:教育基础设施;教育专用设备;教育科研资助;奖教、奖学基金;贪困学生就学资助金等。
第七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教育基建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对于捐赠设立奖教、奖学基金可以冠名。
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与受赠人就捐赠款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