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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11                                        大国税发〔1997〕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明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把文件精神贯彻到汇总纳税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对不在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范围的,应依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大连市国税机关监管。

1、实行全并缴税的企业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中国银行的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其他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3、中国人保集团所属大连市分公司、市(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4、铁道部所属大连铁道责任有限公司及其所汇总缴税的工附业企业;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大连机车车辆厂。

5、邮电部所属大连市邮电局及其所属市(县)邮电局以及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业。

6、民航总局所属汇总缴税的北方航空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周水子国际机场。

7、东北电力集团所属大连电业局;大连发电总厂;瓦房店电力线路器材厂。

8、交通部直属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9、其他经批准实行全并缴税的,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和单位为监管对象。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人的确定。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考虑到历史原因、行业特点,以及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定的一种特殊纳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单位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均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各项纳税事项。

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

1、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及虽不属纳税人但属监管范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按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报告汇缴纳税情况,在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加盖印章后,其纳税申报表方可逐级上报。

2、纳税申报表按季上报,具体上报时间按各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执行。

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及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文件规定精神,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税前扣除费用必须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税务审核审批制度,切实准确地保证企业所得税基的完整。

对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的一些费用列支及制定的费用列支标准,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

(一)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投资损失,坏帐损失,呆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经核准可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纳税年度当年扣除,不得跨年度扣除。

2、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汇总纳税成员和单位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扣除理由,并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日期截止到年度终了后十五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申报的,可经主管国税机关 批准延其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日内。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

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核实期限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王日内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报市国税局审批的应按时上报,市国税局在接到上报资料后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及报废净损失,当年核销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法人代表审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当年核销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法人代表审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当年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