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19 云国税发[2002]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确保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规范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以及我省金税工程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现对我省认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税控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所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扣税范围需要申报抵扣税款的,应于申报所属月份的月底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如:属于扣税范围需要在5月份申报抵扣税款的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5月底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申报月份后(包括申报时)认证通过的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只能在以后月份申报抵扣税款(如:在6月1日以后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不能在5月份申报抵扣税款)。
二、各县级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管理部门每月的月底前必须将当月新认定或变更的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