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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03 云国税函〔2004〕6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昆明、玉溪、红河、曲靖、楚雄、大理、昭通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卷烟消费税管理,规范和明确卷烟消费税管理的有关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范围
严格按总局5号令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定义界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对卷烟生产企业因技改、降焦、市场等因素改变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过计税价格的卷烟产品的烟支规格、品牌名称、颜色包装等而界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有困难的,要及时掌握情况并请示省局明确是否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进行管理,不能擅自决定不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