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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5-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提出贯彻意见并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1、2、3、4)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公告 》的要求,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
三、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按以下规定处理:
1、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上一级机构,应将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填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填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上述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宁波市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