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电企业向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修改。)
现就供电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中国移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即供电企业向总表单位提供并由总表单位根据耗电情况分割给电信企业的电力产品)开具发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