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5-27 桂国税发〔2005〕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第二条(一)、(二)、(三)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 ( 桂国税发〔2012〕112号
)规定,与桂国税发〔2012〕112号
规定不符的,按桂国税发〔2012〕112号
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能,去年我局下发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国税发
〔2004〕67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国税发
〔2004〕187号),对税务行政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2005年4月5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决定对现行有关税务行政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再次进行清理和调整。现将清理和调整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转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调整:
依法已获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单位提出减免税申请的,有关申请减免、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事项全部交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其中减免、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调整:
(一)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其中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其享受资格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