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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退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退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二〔2006〕13号 2006-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做好个人住房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缴退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 ( 沪地税所二〔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保证金缴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保证金的缴纳
(一)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转让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转让现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具体缴纳事项按1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收到各区县税务机关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开具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解缴单》(以下简称《解缴单》)后,应将《解缴单》上的“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应缴纳的纳税保证金金额合计”等内容,准确地填写在受理部门提供的指定开户银行《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上。
(三)受理部门对个人填写《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的内容与《解缴单》上相关信息核对一致后,在《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上加盖指定开户银行的收款账号。
(四)个人将《解缴单》和《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一并交指定开户银行办理纳税保证金缴纳手续。
(五)受理部门凭加盖银行收讫章戳的《解缴单》和指定开户银行《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收据联,换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二、纳税保证金的退还
(一)个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后,凭房地产权证及购房发票等资料,一次性向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按照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对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其重新购房后房地产权证上列明权利人为2人以上(含2人)的,必须按所有权利人共同约定的住房产权分配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小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个人根据分别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而得出的退还保证金比例,计算退还相应的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在申请办理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如实填写《个人1年内重新购房的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带齐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原件,以下简称《申报表》);
2、《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