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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切实保护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税收检举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行为,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处理、管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适用本实施办法。

检举案件的查处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用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

检举人未按前款规定署名,或虽署名但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虽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但无法核实证件真实性,为匿名检举。

第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在全省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为稽查局内设机构,并挂举报中心牌子。挂牌全称为:"XXX市(或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地税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各市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须配备2名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各县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须配备1名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举报中心依照本级地税局的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实施管辖,并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将受理检举事项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各级地税局网站统一公布。

各级举报中心应本着保密、便民的原则设置检举接待室。检举接待室内应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为保障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检举接待室应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器材对办理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设置明显提醒标识。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与国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地税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九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十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有关操作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地方税收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税收优惠,涉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地税发票,以及其他地方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三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第十四条  检举人进行实名检举的,须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包括:

(一)以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名义检举的,应提供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以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以其他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检举人实名检举应由其本人提出;单位检举人实名检举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明确负责具体联系的检举人;未明确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联系人。

举报中心应对实名检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并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由审核检举人身份证明材料的举报中心向检举人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第十五条  受理检举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检举人应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口头检举的,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并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盖章。检举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六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建立检举事项受理登记制度。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需逐项登记。检举事项受理时间为:

来访检举以举报中心接待受理来访当日为受理时间;

来信检举以举报中心收到检举材料信件当日为受理时间;

网络检举以举报中心收到网络办理件的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来电或传真检举以举报中心登记确认或回电确认当日为受理时间。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地税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登记的检举事项,原则上应按照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的管辖权限,对检举事项按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地税局或者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指定下级地税局稽查局查处并由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地税局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地税局稽查局督办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举事项内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地税局稽查局对下级地税局稽查局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检举人的检举或者接到上级部门交办的检举或者其它部门转办的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举事项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等处理工作,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地税局稽查局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的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举报中心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回复本级举报中心。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再次收到检举,如检举事项完全一致,可作为重复案件处理;如果内容不一致,可作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地税机关可以不再检查。属实名检举的,应同时向实名检举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经举报中心核实为实名检举且要求回复查处结果的检举人,按照"谁查谁回复"的原则,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稽查局的举报中心在案件查结并签发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书面简要告知检举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同时告知检举人可申请检举奖励。

举报中心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不同检举人分别检举同一被检举人的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