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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商品经销商代理电信推广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商品经销商代理电信推广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2〕149号 2002-12-02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有分局反映,电信运营商和电信商品经销商为拓展市场规模,由电信商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以免费赠送电信商品或以低于进价等方式销售电信商品为手段,代理电信运营商推广电信业务。在代理过程中,由电信运营商以电信费用分成等方式向经销商支付代理费用,以弥补经销商代理推销电信业务发生的费用。对经销商这一代理行为,应如何征税,希望市局进一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