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
》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规定,第十条“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4. 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复印件。”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做好我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下放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省纳税人2013年度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报送时间延迟至2014年12月31日,各级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统计表》时间相应延迟至2015年2月底。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18日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遵循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纳税人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审批管理。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 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经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第六条 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的,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的,减半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年度申请减免税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审批,并将批文报市、州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的,由各市、州地税局审批,并将批文报省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减免税审批。
第三章 申请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