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2]84号 2002-04-26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纳税企业实行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2002]226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上年度未执行汇总(合并)纳税,但当年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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