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发〔2001〕4号 2001-04-10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本市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办事处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二、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享受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应将销售免税项目收入与销售征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每年终了应将免税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四、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开办投资咨询类公司,需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0号 )文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请你们密切关注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局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市局汇集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汇报,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第三条第3项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2-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