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14 渝国税发〔2000〕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3号
)、《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和《
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0〕15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2)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技术改造项目;(3)投资额必须是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种资金;(4)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必须是纳税人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有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二、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经重庆市经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抵免报告。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文附表1);(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4)盖有“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和盖有重庆市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见附件四);(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申请抵免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对纳税人申请抵免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然后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并附上有关资料,上报市国税局核准。市国税局在收到各区县(市)国税局同意纳税人抵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应及时下达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
四、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纳税人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