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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金融行业
发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8]1号
1998-1-1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湘地税函
〔
2007
〕
186号
)
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金融行业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规范金融行业
发票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
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39号
)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金融行业
发票管理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金融行业
发票管理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外收付利息(个人储蓄存款利息除外),收取手续费、账单凭证费、代收邮电费和转让金融商品、融资租赁等所使用的各种凭证(以下简称金融行业发票)属地税发票范畴,应纳入地税机关管理。从1998年3月1日起,凡未纳入地税管理的金融行业发票,均应纳入地税机关管理,并在发票联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和号码。凡未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及号码的金融行业发票都属不合法发票,未经所在地县级或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不得继续使用。
二、关于金融行业发票印制
从1998年3月1日起,金融行业发票,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式样,经所在地县级或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报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单位名称发票。任何印刷企业都必须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省地税局核发的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按地税机关发票印制通知书批准的票样和数量印制金融行业发票。凡未按上述规定承印金融行业发票的,地税机关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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