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文化局宁波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捐赠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5]112号 20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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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财税局、各区财政局、地税局(分局),各县(市)区文化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
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 (
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体育)工作实际,制定《宁波市捐赠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捐赠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文化局 宁波市体育局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宁波市财政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6月3日印发
附件:
宁波市捐赠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促进宁波市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
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 (
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人对宣传文化(体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捐赠特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受赠人捐赠款物,直接用于宣传文化(体育)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中受赠人指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单位。
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宣传文化(体育)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宣传文化(体育)基金会、宣传文化(体育)慈善组织、宣传文化(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
非营利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宣传文化(体育)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公共宣传文化(体育)机构,包括:(1)各级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群艺馆(文化馆)、体育场馆、老年体育活动中心等;(2)越剧团、甬剧团、歌舞团等民族艺术表演团体;(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五条 宣传文化(体育)公益事业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各级各类宣传文化(体育)赛事活动、群众性宣传文化(体育)活动、宣传文化(体育)场馆设施项目等。
第六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宣传文化(体育)公益事业项目、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宣传文化(体育)公益活动、赛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