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9]19号 1999-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
房地产,在
土地增值税开征后五年内首次转让免税,市局曾以沪地税地(1995)3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 (
财法字〔1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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