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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178号(1995年6月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我市特种消费行业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的酬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特种消费行业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酬金收入应依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特种消费行业是指各类酒店、餐厅、娱乐城及其它营业性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房、贵宾厅房、咖啡厅、酒吧、桑拿(蒸气)浴室、保健按摩中心等经营性娱乐消费场所;
(二)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是指在上述场所内从事临时性质(或流动性质)的服务,并由临时聘用单位(或提供服务场所的单位)支付部分酬金或完全由服务对象直接(或通过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