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7〕22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8]1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第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凡已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的,其租赁收入暂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营业税已按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企业所得税按相同的比例减免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