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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发〔2002〕2号 2002.04.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7〕22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8]1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第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凡已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的,其租赁收入暂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营业税已按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企业所得税按相同的比例减免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6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