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
通知》)、《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当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人力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