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3]180号 2003-9-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 ( 甬地税二[2007]74号
)规定,第一条(二)项第2条相应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失效,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2〕615号)要求,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3]89号)文件,各地相继组织开展了
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并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政策问题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具体划分标准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别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它
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
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二)关于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利息问题
1、利息支出的扣除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