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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30号                                   2003-3-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丽水市、衢州市、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1、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在每年1月25日前将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等表格(见附件1-12)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地址: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2、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它地区的卷烟(见杭州市地产卷烟专销外地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