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年1月25日)深地税发〔200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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