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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26号 1995-03-11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有关单位反映,各拍卖单位在接受海关、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委托拍卖罚没物资中所取得的物资拍卖收入在计算交纳增值税上做法各不相同,影响了执行税法的统一性。为此经市局研究,现对拍卖单位在拍卖罚没物资时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统一明确应按下列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各拍卖单位在拍卖海关、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罚没物资时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17%和13%计算交纳增值税。由于拍卖单位对罚没物资无法取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