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6]38号 2006-3-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 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收管理,调整费用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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