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1-14 云地税发〔1998〕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云地税发〔2004〕104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注视:自2004年5月20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10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
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书立、领受
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为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
第五条 按《
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