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8]279号 1998-11-0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对管理费税前列支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管理费的税前列支审核审批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总机构管理费
地税机关审批审核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 (
国税发〔1996〕177号
)执行。
(一)审批权限。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有关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是跨地(市)的,或者总机构属省级单位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同一地(市)的(含所属县、市),由总机构所在地地(市)地税局审批。(编者注:权限调整见浙地税函[2004]498号。)
(二)需提交的资料。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审批的地税局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工商登记的复制件、税务登记复制件、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地税局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项。
(三)提取(分摊)范围。总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原则上仅限于全资企业,如果确需要向非全资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的,应提供非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