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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具体意见【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具体意见【全文废止】
2006.12.01 大国税发〔2006〕11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202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6]13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1043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作出规定,并确定我市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城市。为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操作事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后,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计算表》(附表一),并依据《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计算表》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予以退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对福利企业上季度每个月份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比例、是否签定劳动合同、缴纳保险情况、发放工资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福利企业考核记录表》(附表二),凡审核发现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应追缴上季度不符合条件月份已退增值税。

福利企业应当将残疾职工花名册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 国税发〔2006〕1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二、关于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加计扣除额的计算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