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2004-01-06 琼国税函〔2004〕4号
省农业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有关材料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
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根据我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国家对
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及其
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第七、八款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6号)的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
(一)从事
农产品加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
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