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7〕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7〕80号
)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城镇公共供水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试点期间暂缓征收水资源税。
第六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按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第七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X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为销售水量。
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可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八条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X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称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条城镇公共供水按照用水类型分行业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其他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纳税人无法区分税额适用标准的,一律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二条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四条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省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决定。
第十六条跨省(区、市)和省内调度的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