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07-25                                  青财税字〔2007〕678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83号令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007年 6月29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7月8日起施行。为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展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州(地、市)、县(区)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和办法的政策精神,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迅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 抓紧确定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

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繁荣程度,借鉴周边省区的税额标准幅度,确定了我省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标准,即西宁市税额幅度为1.5-20元,格尔木市为0.63-12元,德令哈市为0.63-10元,东部农业区县城、建制镇为.6-5元,西部地区县城、建制镇为0.42-2元,工矿区为.42-8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市、县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合理划分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标准,并尽快将税额和等级范围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对市、县调整方案进行审核,以确保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税额标准,相邻地区税额标准差别不能过大,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调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三、 提高管理水平,做好纳税服务

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