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29 吉地税函〔20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补充意见第二、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纳税企业实行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20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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