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暂定稿)【全文废止】
2000-10-11 沪国税流〔200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0]65号
《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有关内容,结合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实际情况,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的税收管理及出口退税有关政策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1、上海钻石交易所应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由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负责对其具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凡经上海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备案,经上海海关登记的进场会员都必须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注册或备案。在交易所内本市独立核算的会员单位和外省、市非独立核算的会员单位的税收征管,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属区税务局征管的,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属市税务局征管的,由市税务局委托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收收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和预算级次分别人中央金库、市级金库和区级金库。
二、关于票据管理
1、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会员在交易所内发生的钻石交易必须统一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并加盖税务部门印章的"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专用凭证"。钻石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企业冠名专用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交易所应根据"钻石交易专用凭证"记录好每一会员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情况,并按月对会员出具"钻石交易情况月报表",作为会员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的依据。
2、经营代理业务的会员,其发生的佣金收入和手续费或其他劳务收入,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三、国内钻石经营企业将国内钻石销往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税(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享受
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将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交易的国内钻石经营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应持外经贸部或上海钻石交易办公室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上海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