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4-01 黔国税发〔2003〕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37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继续执行好省局下发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
黔国税函〔200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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