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
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
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一)填报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未发生可抵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