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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填报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未发生可抵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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