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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17                                              川国税函[200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行时间在1996年度及以前已经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追补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在1997年度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2000年度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在1998年度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2000年度和2001年度享受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