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4-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存量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交易双方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款。
第四条 市、县两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设立存量房交易税收“一窗式”征收窗口,建立与产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协作机制,严格执行
契税“先税后证”制度,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第五条 市、县两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应用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审核系统(全省通用版),对各类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
第六条 市、县两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应用
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评估价格,据此作为核定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下浮比例应不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拟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存量房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各市、县(市、区)在本区域内的存量房评估技术标准必须统一。
第八条 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审核,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
第九条 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存量房评估。要应用存量房评估价格与纳税人申报价格进行比对,对于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税;对于申报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