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5-07
为了贯彻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权利义务,完善所得税申报纳税制度,现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默认为查账征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除上市公司和汇总纳税企业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具有本条第1项至第3项情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情况,通报给行业资质主管部门。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标准为: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项目位于衡阳市城区(含城郊)的,应税所得率为12%;开发项目位于县区(含南岳区)的,应税所得率为10%.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不同应税所得率开发项目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的,一律从高适用应税所得率。
2.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统一规定为8%.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65号
)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