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6-6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09-30)规定,废止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第六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
营改增试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使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二)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按下列两种方式选择使用货运税控系统:
一是继续使用在地税机关购买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可携带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
二是向货运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重新购买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三)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也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四)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和专用设备(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报税盘;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TCG-01税控盘、TCG-02报税盘)。
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试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设备须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完善
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有关规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 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230元。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230元。从事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四、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