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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等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浙江省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有关发票管理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