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04 川地税发〔1998〕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试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
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纳税人实行纳税申报分类管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加强税收
征管力度。各市、地、州地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纳税申报分类管理工作列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选择
征管改革搞得比较好的1—2个城镇
征管单位进行试点,推进我省纳税申报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宣传,优化外部环境。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纳税申报分类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作用,公开分类标准、管理方法等,使纳税人了解、支持和配合地税机关搞好这项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纳税申报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等级考评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
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地方税收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建帐建制及税收违法违规等综合情况将纳税人划分为A类、B类、C类,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达到强化征收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
第二章 纳税申报分类标准
第四条 A类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期纳税申报率100%;
(二)按期缴纳税款入库率95%以上;
(三)计算差错率在2%以内;
(四)纳税资料完好率100%;
(五)连续两年未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六)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严格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正确核算盈亏,并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专门的财务部门或专职的财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有合格的办税人员。
第五条 B类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期纳税申报率90%以上;
(二)按期缴纳税款入库率90%以上;
(三)计算差错率在5%以内;
(四)纳税资料完好率达到90%以上;
(五)企业财务制度较为健全,能按照“两则”核算盈亏,并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专门的财务部门或专职的财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有合格的办税人员;
(六)未发生抗税、偷、骗税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C类纳税人;
(一)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新开业的纳税人;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之外的其它纳税人。
第三章 考核认定程序
第七条 考核认定时间确定为每年的6月份以前,纳税人按照分类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个月内,依照纳税人申报分类管理具体标准进行逐项考核、综合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办税大厅或主管征收单位领取《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类别管理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件),填写完整后连同有关资料报主管征收机关受理。
第九条 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所报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照标准逐项评定,初定纳税人类别,报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通知主管征收机关执行。
第十条 主管征收机关将审批结果传递给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并通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一次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告。
上述审核事项自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分类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方面,区别对待,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对A、B、C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为:
(一)A、B类纳税人可选择直接申报、代理申报方式。经省地税局批准可选择邮寄申报、电子申报方式。
(二)C类纳税人的申报方式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定。
(三)A、B、C三类纳税人分别使用绿、黄、红三种颜色的纳税申报表以示区别。
第十四条 对A、B、C类纳税人的税款征收管理为:
(一)A类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的,可按规定批准延期缴纳。
(二)B类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的,审批时从严掌握。
(三)C类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对A、B、C类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为:
(一)A类纳税人:凭发票购领簿填写发票领用单,可以直接按需领购发票,并经批准可印刷自拟格式的普通发票;
(二)B类纳税人:限量领购发票;
(三)C类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提供税务机关指定的纳税保证手续,或实行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 除涉税举报检查外,对A、B、C类纳税人的税务稽查管理为:
(一)A类纳税人:除每年度类别评定需进行一次例行稽核外,日常税务检查一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包括各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原则上二年一次。但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查处;
(二)B类纳税人:除每年度类别评定需进行一次例行稽核外,日常税务检查一年不少于一次(包括各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
(三)C类纳税人属重点检查对象,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重点检查。并选择违规严重且有代表性的企业或其他纳税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类别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A类纳税人降到B类纳税人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按B类纳税人管理;B类纳税人降到C类纳税人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按C类纳税人管理;A、B类纳税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按C类纳税人管理。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纳税人均应在A类纳税人中评选产生。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计算公式及定义解释
各税种实际按期
申报次(份)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