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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辽财税〔2017〕2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精神,省级民政部门、财税部门审批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社会组织报送申请材料环节

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下简称公益组织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

二、调整公益组织资格确认相关程序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公益组织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省民政厅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其名单交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条件的,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组织资格。

(二)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和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条件的,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组织资格。

(三)在市、县(区)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环节对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条件的,由当地登记管理机关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对其所报材料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