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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6〕54号 2016-07-2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3日



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



为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精神,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备案,市政府决定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现制定实施规定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粘土和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市对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其资源税适用税率分别为:粘土适用税率为3元/立方米;开采矿泉水生产桶装或瓶装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7元/吨;开采矿泉水生产啤酒的,适用税率为4元/吨。

三、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收入,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

四、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五、本市财政、税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