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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青财农税〔2003〕11号
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
你单位《关于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土资房储字[2003]号)收悉,对政府储备土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我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此问题专门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请示,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现行政策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照章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