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8-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等三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就发票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印有单位名称发票问题
在我省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逐级报省国税局批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发现有偷骗税和发票违法行为;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平推式机打发票年用量超过1万份或卷式机打发票年用量超过1200卷;可以使用计算机或税控装置等机具开票,并按照国税机关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对未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取消其申请和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资格,并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发票专用章使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已开始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各地国税机关依法查验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等手续。对发票专用章式样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地国税机关应要求其重新提供,但不得为其指定印章刊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