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乡镇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30 川国税发〔1997〕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精神,按照
增值税现行优惠政策的规定,现对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1.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饲料、农膜,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1997年底前免征
增值税;
2.从事化肥、农药生产的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化肥、农药,在1997年底前可免征
增值税;
3.乡镇企业用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生产的砖、瓦、砌块、墙体材料等规定的免税建材产品,可免征
增值税;
4.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乡镇企业的
增值税可实行先征后返70%。
5.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现行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