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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旅游企业取得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旅游企业取得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4.22 津地税流〔200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9]1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承揽境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凡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专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准确核实旅游收入及扣除项目,并完整保存企业收入及费用的合法、有效凭据的,可从其收入中据实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承揽境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凡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专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准确核实旅游收入及扣除项目,并完整保存企业收入及费用的合法、有效凭据的,可从其收入中据实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需进行修订


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令第691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精神,为规范我市旅游企业纳税行为,公平行业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