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16 川国税函〔2005〕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综合征管软件推行的要求,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解决征退税管理脱节的问题,提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将《四川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具体方案,做好定人、定岗、定责工作,切实提高免、抵、退税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实施办法明确了定岗要求的,要严格按实施办法执行;实施办法未明确的,由各市、州国税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简便易行、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进行完善。
二、各地可结合各县、区出口规模和免、抵、退税管理状况,在确保审核、审批程序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按照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地在各县、区贯彻实施办法。
三、为保证实施办法贯彻后免、抵、退税工作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各地必须先对县、区国税局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
出口退税业务培训。除全面讲解
出口退税政策外,要重点培训退税资格审查、凭证审核、计算机审核、用审核系统查询相关数据等操作实务。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川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免、抵、退税及免、抵、退税延期申报的审批工作。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州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统称县区局)负责免、抵、退税申报的日常审核和相关日常管理、检查工作。
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相关证明的出具,以及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工作由县区局办理。
三、按免、抵、退税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明确免、抵、退税管理中各环节的职责,参照《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在我省现行征管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大纲基础上细化并设定本办法相关岗位。
(一)县区局设退(免)税认定岗、纳税申报受理岗、退税申报受理岗、单证审核岗、电子审核岗、计会统管理岗、调查岗、档案管理岗、审批岗。
以上岗位可一岗多人。审批岗由县区局局领导担任。除单证审核岗和电子审核岗不能兼任外,其他岗位可一人多岗。单证审核岗须设两个以上,负责初审的单证审核岗设在税源管理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承担;负责复核的单证审核岗设在县区局政策法规股或征收管理股。
有条件的县区局可将退税申报受理岗设在办税服务厅,实行纳税申报和退税申报的“一窗式”受理,条件不具备的,可设在税源管理部门。
(二)市州局设签批岗、审批岗、退库岗、计会统管理岗、信息管理岗、档案管理岗、调查岗。以上岗位可一岗多人。签批岗、退库岗设在市州局负责
进出口税收业务的科(处),审批岗由市州局局领导担任(成都除外)。除审批岗与退库岗不能兼任,退库岗与计会统管理岗不能兼任外,其他岗位可一人多岗。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比照本通知设定免、抵、退税管理岗责体系。
(三)各岗位职责
1、退(免)税认定岗
(1)发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受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认定、注销认定申请并进行审核。对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或变更认定,且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认定岗应及时向出口企业反馈认定表,并将有关认定信息采集进入综合征管软件和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超过规定时间提出认定和变更认定申请、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认定和变更,并当即向出口企业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2、纳税申报受理岗
审核出口企业上月应退税款是否在当月纳税申报表“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正确填报,若未足额申报,应要求企业立即改正。
3、退税申报受理岗
(1)受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并用审核系统对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将预审结果反馈出口企业。自收到企业预申报时起,预审反馈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接受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并当即就资料完整性和申报时间进行初审。对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并在总局规定的申报期限或市州局审批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受理该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并向出口企业出具受理回执,再将正式申报纸质资料移交单证审核岗。对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或超过总局规定申报期限和市州局审批的延期申报期限才申报的,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并当即向出口企业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或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接受开具
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并当即就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报送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该申请,并将申报资料移交单证审核岗。对报送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该申请,并当即向出口企业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4)接受免、抵、退税延期申报申请并审核是否符合延期申报的规定,然后转县区局审批岗审查。对通过市州审批的延期申报申请,受理岗负责填写延期申报备案表。
(5)向出口企业反馈其他岗位转来的应交企业的资料和数据。
4、单证审核岗
(1)审核出口业务是否符合
出口退税政策,相应出口货物能否申请退(免)税。审核开具证明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2)对免、抵、退税申报和开具证明申请所附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3)对免、抵、退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或电子审核岗告知的疑点进行核查:如疑点反映出骗税嫌疑,则移交调查岗处理;如未发现骗税嫌疑但疑点不可挑过,则通过退税申报受理岗或直接通知出口企业重新申报;如疑点可挑过,则填写疑点订正表并转电子审核岗人工挑过。
(4)对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业务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约谈出口企业办税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或赴出口企业实地查看。对评估发现有疑点的,移交调查岗处理。
5、电子审核岗
(1)根据单证审核岗转来的疑点订正表对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调整。
(2)使用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和申请开具证明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可挑过疑点,以及需要人工挑过但单证审核岗未填写相应订正表的疑点,通知单证审核岗核查。经审核无误的,确认审核并做正式审核反馈数据,再直接或通过退税申报受理岗将反馈数据反馈给出口企业。
(3)根据审核系统中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查询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单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以及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电子信息,并将信息制成便于使用计算机阅读的分企业分月明细电子数据,按季提供给县区局调查岗。
(4)开具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并报送县区局审批岗审批。然后直接或通过退税申报受理岗将证明反馈出口企业。
6、签批岗
(1)通过审核系统签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申请。
7、审批岗